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执业活动中依法调查取证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遂宁市人口信息查询与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试行)。
第二条 律师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遂宁市户籍人口信息,包括查询户籍人口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籍贯、户籍人像等户口登记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公安(分)局政务服务大厅及派出所可设立律师查询户籍人口信息窗口,为律师提供全市户籍人口信息查询打印服务。
第四条 律师提供的手续材料
1.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介绍信》需载明律师姓名、查询事由及查询内容并加盖律师事务所鲜章;
2.律师本人《律师执业证》和复印件;
3.律师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4.委托人《委托协议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人为公司的,出具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司鲜章。
第五条 查询单位收到申请后,受理民警应当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核查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情况。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
第六条 律师申请查询时,应提供被查询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或出生年月日,以便查询单位准确提供被查询人的人口信息。不能提供被查询人的准确姓名及相关信息导致无法查询的,或者要求模糊查询相关需求的,查询单位不予受理。如根据提供信息查询结果不唯一或查询结果与提供信息不符的,不予出具查询结果。
第七条 律师单次查询数量不得超过10人;单次超过10人的,由律师事务所向提供查询服务窗口的主管部门来函,经批准后方可查询。
第八条 信息查询结果不提供电子文档,以纸质形式提供,一般应当场出具。查询申请人应在存根联上签字。户籍人口统一使用户籍证明,注明“查询用途:仅供……使用”,加盖查询单位的户籍专用章或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九条 查询单位因系统故障、档案管理、调查核实等特殊情形,确实无法当场提供查询结果的,应当向查询申请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查询结果。如因申请人申请查询数量过大而无法当场提供查询结果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明确的获取查询结果时限。
第十条 查询单位要将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以及查询过程中收集的相关材料,整齐装订,统一造册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一条 人口信息涉及公民隐私,申请查询律师和查询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密,不得违法、违规对外泄露。
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以及违规查询、违规出具证明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对查询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过会商等方式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