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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及流程(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来源:行政权力运行 发布时间:2015-06-23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四川省市(州)公安局  

10.集会游行示威许可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二、申请条件  

(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二)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没有下列情形: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煽动民族分裂的;4.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三)向省公安厅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是跨省内市(州)举行。  

三、申请材料  

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州)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州)公安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加(州)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市(州)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申请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民警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通过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核查未通过的,不予许可。  

()(州)公安局窗口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加(州)公安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州)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现场勘查5个工作日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审批决定书  

八、数量限制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受理:陶  强  电话:0825-2510311  

   审核:唐俊才  电话:0825-2510318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0825-2510073  

(二网上办事大厅  

市(州)电子政大厅:  

(州)政务服务大厅:  

(州)公安局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效能投诉电话:0831-96960 028-96960  

(州)政务服务中心:  

(州)公安局:0825-2510040  

十、注意事项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审查要点  

  

    一、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是否是集会游行示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二、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若违反则不予许可。  

三、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四、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二)国宾下榻处;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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