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的
通 告
遂府通〔2015〕3号
为了加强我市环境保护和交通管理工作,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给市民提供一个安全、畅通、健康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四川省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办法》(省人民政府2013年第264号令)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市所有机动车开展环保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验时间
2015年8月20日起。
二、检验范围
在本市登记注册,并持有有效牌证的机动车辆(不含低速货车、三轮汽车和摩托车)。
三、检验周期
机动车环保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若今后国家有新的政策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机动车所有人在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前,必须到已获得环保定期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环保定期检验;机动车排气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维修并进行复检。
(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自主选择具有相应条件的环保检验、维修单位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维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任何单位不得指定检验、维修单位和推销或者指定使用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产品。
(三)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由我市环保部门按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相关国家标准,统一组织实施。对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的机动车,由我市环保部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污染物排放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车辆,环保部门不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自2015年8月20日起,凡我市新建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线,必须同时增建机动车环保检验线。
(五)自2015年8月20日起,在我市城区东至滨江路(含),南至南环路(含),西至西山路(含),北至明月路(含)、先锋桥以南核心区范围内通行的机动车辆,需持有环保部门核发的绿色环保标志;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辆禁止在此范围通行。对违反上述通行规定的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保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本通告于2015年8月1日起实施。2014年9月24日发布的《关于开展机动车排气环保检验的通告》遂府通〔2014〕3号同时废止。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