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遂宁市纪委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遂宁市人民检察院
遂宁市公安局
关于处理在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
腐败问题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着力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按照实践运用执纪监督问责“四种形态”的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现就处理在查处侵害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2016年6月20日前,违纪违法人员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如实交代违纪违法事实、退缴违纪违法所得、挽回国家经济损失,并作出深刻检查的,依纪从轻或减轻处理。
二、在2016年6月20日前,违法人员委托他人或者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视为主动投案;经亲友规劝后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相关违法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
三、违纪违法人员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有积极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查处其他违纪违法人员等立功表现的,依纪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纪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分、处罚。
四、对拒不主动投案交代问题或拒不接受调查的相关违纪违法人员,坚决依纪依法从严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干扰、妨碍、对抗纲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五、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检举揭发或提供相关线索的公民予以保密;经查证属实的线索,视情况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检举揭发的公民实施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泄密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遂宁市纪委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遂宁市检察院 遂宁市公安局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