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0日清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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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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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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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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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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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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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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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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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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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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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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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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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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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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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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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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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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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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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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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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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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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不上缴报废枪支的;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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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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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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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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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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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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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处罚;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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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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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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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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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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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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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运输枪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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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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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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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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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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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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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运输枪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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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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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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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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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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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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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非法实施爆破作业及相关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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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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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法人、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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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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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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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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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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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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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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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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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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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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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二)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三)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五)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六)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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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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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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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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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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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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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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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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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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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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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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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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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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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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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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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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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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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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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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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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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法人、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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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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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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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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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二)燃放作业单位和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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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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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企业、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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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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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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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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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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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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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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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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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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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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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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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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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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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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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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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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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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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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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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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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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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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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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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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从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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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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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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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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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人代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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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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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从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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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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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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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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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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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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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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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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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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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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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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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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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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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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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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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其他申请材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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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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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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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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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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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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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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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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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机构、有关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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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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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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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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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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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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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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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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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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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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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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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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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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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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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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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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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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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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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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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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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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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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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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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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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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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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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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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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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聘用外国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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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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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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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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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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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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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排除障碍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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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6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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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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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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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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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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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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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6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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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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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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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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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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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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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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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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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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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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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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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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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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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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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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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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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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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其他影响交通安全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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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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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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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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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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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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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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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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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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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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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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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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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拼装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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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第4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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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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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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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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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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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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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第4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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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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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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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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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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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拼装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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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第4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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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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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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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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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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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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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第4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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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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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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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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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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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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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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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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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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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或改作他用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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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3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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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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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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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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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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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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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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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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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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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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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第3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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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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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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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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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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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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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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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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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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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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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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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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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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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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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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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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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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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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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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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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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四川省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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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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