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市公安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来源:行政权力运行 发布时间:2016-12-02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表1

 

主体责任    

1.贯彻执行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部署全市公安工作并指导、检查、督促区县公安机关的贯彻执行情况。    

2.打击和防范各种刑事犯罪,实施治安行政管理,为社会、人民群众提供救助便民利民服务。    

3.依法侦破各类刑事案件,查处各类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治安案件。    

4.处置各类治安灾害事故、负责大型活动安全保卫。    

5.指导和负责全市互联网信息处置,查处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    

6.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特种行业等工作;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7.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组织、协调处置重特大交通事故;依法管理机动车辆(含低速汽车)、非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工作;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规划和管理;维护城区交通秩序。    

8.依法开展国籍、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我市的居留、旅行的有关工作。    

9.组织开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建设工程和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0.组织、指挥、参与全市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对易燃物品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11.协助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顺利实施。    

12.承办市政府和省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13.其他(涉密)略。    

职责边界    

1.娱乐场所管理:市公安局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实施治安管理;市文广局负责督导县(区)文广新部门开展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市人社局指导查处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成年人违法行为。    

2.典当业管理:市公安局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实施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对典当业实施治安管理;市商务局对典当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3.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市公安局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市商务局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市发改委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市工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市环保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市住建局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4.营业性演出管理:市公安局指导营业性演出活动安全管理;市文广局负责督导县(区)文广新部门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管工作。    

5.印刷业管理:市公安局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印刷业治安管理,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经营活动;市文广局负责督导县(区)文广新部门开展印刷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    

6.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预防处置与服务管理: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实施紧急处置;对危险性评估     3     级以上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备案,并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管理系统,纳入特殊人群管理;会同卫生等部门做好对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管控工作;市卫计委负责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危险性评估和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处置         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定期排查摸底、分级管理和管理治疗人员的分级培训         定期将危险性评估     3     级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同级公安部门备案;为查找不到近亲属而长期安置的流浪乞讨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户籍登记;市民政局负责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中的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救助、生活救助等相关工作;负责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护送、长期安置或治疗后送返工作;市人社局负责做好已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病人的医疗保障工作;负责为查找不到近亲属而长期安置的流浪乞讨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并负责其医疗保障;负责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精神病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    

7.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核发,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市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核发,负责同级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建设项目设计、竣工验收审查。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市质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市工商局负责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工商登记手续。    

8.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市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市安监局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民爆物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负责驾驶员、押运员的资格认定。    

9.户籍管理:市公安局负责公民户籍管理、人口统计、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和维护,组织开展有关人口管理专项行动;市民宗局负责公民民族成分的确认、变更工作;市侨办负责华侨回国定居的受理、审批工作。    

10.流动人口管理:市公安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管理和出租房屋治安、消防管理,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落实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措施;参与建立人口基础信息库,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存在安全隐患的流动人口集聚场所、领域的排查整治,健全高危流动人口管控机制,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市发改委参与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政策的研究制定;根据相关部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工作需求,研究纳入相关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建设投资;配合有关部门探索积分制管理的公共服务政策;市教育局负责指导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管理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向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完善社区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各项制度。具体负责以下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负责有关救助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社区组织和队伍建设,健全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社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市司法局负责做好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指导做好对流动人口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纠纷调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流动人口中归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市人社局负责为流动人口提供职业培训、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社会保障接续等公共服务;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与其招用流动人口之间的劳动争议;依法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劳动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做好劳务输出输入对接工作;负责引进人才的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服务活动的管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职业中介欺诈行为;市住建局负责对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加强对流动人口聚集地的规划管理和小城镇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各项措施;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类无固定住所、无合法职业的流动人口非法车辆运营、“三无”船舶等排查整治力度,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安全发展;市卫计委负责流动人口的健康检查、疾病预防控制管理服务工作;为流动人口提供妇幼保健、生殖健康服务和管理;市工商局督促流动人口经商人员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对其经营行为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教育;依法查处流动人员利用居住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行为;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探索积分制管理的公共服务政策。    

11.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市公安局负责建立健全公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机制,负责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联合排查和交通安全管理及其设施部分的治理工作;市安监局负责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参与排查、治理工作,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做好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市交通运输局督促指导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开展普通国省道公路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    

12.重点车辆动态监管:市公安局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将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纳入上牌查验和定期检验范围;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市安监局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利用动态监管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和人员;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全市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督促本辖区企业营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接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联网,并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开放数据接口;组织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情况的督查;对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道路运输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13.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市公安局负责审核校车及校车驾驶人资格,发放校车标牌,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负责对校车在道路上行驶进行管理;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生接送安全管理责任;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审核校车许可申请和接送线路等;建立校车台账,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专业道路客运企业参与学生接送车辆的监督管理,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校车服务质量;合理规划农村客运线路,提升农村公路通行安全技术标准;配合做好校车接送线路勘察等工作;市安监局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学校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并将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    

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市公安局负责建立统一的检验监管网络平台,对监管系统的应用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度汇总分析、通报。各地建立检验监管中心,对检验过程的全程监控和检验数据监测。严格查处违法违规检验问题;市质监局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对检验机构检验资格、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检验环境、检验过程、检验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5.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市公安局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市文广局负责督导县(区)文广新部门开展上网服务场所设立审批工作和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市工商局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管理,监督、检查、指导依法查处无证、照经营活动。    

16.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吸毒人员查处、动态管控工作。依法对吸毒人员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并投送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组织、协调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市卫计委牵头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负责戒毒医疗、救治和科研工作,对在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立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审批     ,     组织指导戒毒医疗机构开展吸毒成瘾认定工作;市人社局负责为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和就业援助,负责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负责制订、落实戒毒康复人员医疗保障政策,落实将戒毒康复人员纳入职业培训总体规划,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市民政局负责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纳入救助范畴,落实社会救助政策         市司法局负责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和戒毒康复工作。    

17.禁种铲毒工作:市公安局负责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查处工作,承担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职能,组织协调开展禁种铲毒工作。    

18.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市公安局指导、协调全市各地监督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组织协调开展对市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的查处。实地核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进出口企业,开展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审批。牵头制定、实施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和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全市批发经营、零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工商局负责核发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营业执照;市安监局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卫计委负责对医疗机构易制毒化学品及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管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对易制毒化学品销毁的监督工作和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的查处。    

19.危险化学品监管: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剧毒品公共安全管理;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市质监局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市环保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内河港口内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单位安全监管;市卫计委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工商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组织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企业营业执照。    

20.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市公安局负责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市卫计委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许可以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市食药局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市农业局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21.弃婴救助管理:市公安局负责为弃婴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做好弃婴接收、户籍办理等工作,要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严厉查处打击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市民政局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弃婴的接收、救治、安置机制,加强对各类儿童福利机构以及弃婴收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提高弃婴的养育质量和抚育水平;市发改委根据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推动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市司法局加大弃婴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市卫计委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导,指定条件较好的医院作为弃婴救治、体检的医疗机构,明确费用结算办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弃婴的救治工作;市民宗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引导和规范宗教界收留弃婴相关工作。    

22.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市公安局强化街头管理,加强对繁华街区、车站、桥梁涵洞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依法打击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及危险传染病人的,应立即拨打“     120     ”并协助急救中心送至定点医院救治;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智障人员和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积极协助民政、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急救和救助管理机构的治安管理工作,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户籍查询、信息采集等工作;市发改委指导全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体系建设,将此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完善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和设施条件;市民政局充分发挥牵头职责作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工作措施,不断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机制。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劝导工作,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劝导和救助。积极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救助管理、调查取证、打击解救和医疗救治等工作。积极联系其他地区民政部门,做好受助人员返乡和护送工作。不断规范完善救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努力提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市教育局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心理矫治、教育帮助工作。加强“防流控辍”和扶困助学工作,建立“防流保学”机制,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保障;市司法局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市人社局会同民政等部门组织开展流浪未成年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年满     16     周岁有就业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市城管执法局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及危险传染病人的,应立即拨打“     120     ”并协助送至定点医院救治;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智障人员和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涉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市交通运输局配合民政部门为护送流浪乞讨人员返乡提供汽车购票、进出站和乘车等方面的便利;市卫计委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指导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指定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治绿色通道,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后     ,     应在     24     小时内通知民政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甄别。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23.超限、超载运输管理:市公安局依法查处阻碍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执行职务或者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暴力抗法;市交通运输局(     1     .公路管理机构:在国、省道干线公路和重特大桥梁规范设置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2     .运输管理机构:对运输货场、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通过进驻、巡查,实施对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将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市场监管、公安、质量技监等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对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的货运车辆,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     10%     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3.     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对内河码头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及码头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依照《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理);市工商局监督、检查并指导各地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不具备资格的非法改装企业和依法监管非法从事车辆改装的汽车维修厂     (         )     ;市经信委对本市整车、改装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检查,查处违规车辆产品。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公告车辆企业套牌改装产品进行整治;市质监局对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检查生产企业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24.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市公安局负责“两非”案件的调查处理,依法打击溺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市卫计委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的监管,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    

25.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市商务局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备案管理;发卡行为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市财政局(地税局)负责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负责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市工商局负责维护消费权益,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开展相关消费提示。    

26.公路交通事故调查(公路设施、标准类):市公安局负责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部分的调查和责任认定;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运营管理、公路设施和公路运输部分标准、规范的符合性审查、技术分析和调查;市安监局负责调查组织、协调和责任认定工作。    

27.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市公安局负责打击非法发掘、非法买卖、非法出境古生物化石等违法犯罪行为;市国土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28.化妆品监管:市公安局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食药局组织实施化妆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化妆品安全性检测和评价、不良反应监测     ,     负责化妆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市安监局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29.来华留学生管理:市公安局负责来华学生出入境、居留许可的办理;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市内学校招收和管理来华学生,指导填写、审核“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30.特殊人群专项组工作:市公安局参与市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承担吸毒人员管控工作小组组长单位职责,指导基层公安部门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市教育局参与市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指导全市各地教育部门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市司法局承担市特殊人群专项组组长单位和刑释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小组组长单位职责,负责市特殊人群专项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组织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市民政局参与市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指导基层民政部门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市发改委参与市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指导基层发改部门落实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基础保障工作;市人社局参与市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指导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市卫计委参与市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指导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具有肇事肇祸倾向精神病人的对症处理,转诊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31.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市公安局指导县级公安局做好结案后的文物无偿移交工作,承担移交前的文物安全和保护工作;市文广局负责公安、海关、市场监管等移交部门移交文物的鉴定、接收及指定国有博物馆收藏保管,配合移交部门做好未结案文物的暂存工作;市文广局指导县级文广局做好结案后的文物无偿移交工作,承担移交前的文物安全和保护工作。    

32.食品安全监管:市公安局负责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药局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监督食品管理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市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食用林产品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渔药、渔业饲料、渔业饲料添加剂等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制订、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经信委负责食品、医药工业行业管理,推进食品、医药工业信用体系建设;市商务局负责制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33.饭店安全监管:市公安局指导旅馆业治安管理,负责对饭店建设的消防设计审核(设计备案)、验收(验收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对饭店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体育局负责对外经营性酒店游泳池安全监督检查;市食药局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市质监局负责饭店中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进行检查;市安监局对饭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市卫计委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调查,组织开展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市旅游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饭店发生的突发性安全事件进行处理、调查;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饭店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行政权力清单请下载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