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州)公安局
1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
13-1.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服务指南
一、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发布)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①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②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2012年7月17日发布)第十五条、十六条见验收申报材料。
二、申请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建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并依法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三、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报表和工程竣工的图纸光盘;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合格证、检验报告、型式认证书);
(五)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六)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文件(附检测单位及人员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所有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需首次复印件并加盖鲜章;
(七)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各单位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执业证明文件(所有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需首次复印件并加盖鲜章);
(八)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前来办理,需开委托书,注明被委托人在该公司(单位)的岗位(职位)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有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需首次复印件并加盖鲜章;
(九)消防产品包括: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防火门、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消防泵、稳压泵、气压罐、消防水箱、湿式报警阀、水泵结合器、消火栓箱(水枪、水带、接口、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感烟(温)探测器、手报按钮、声光报警器、区域控制器、联动控制柜、排烟风机、防火阀、送风口、风管、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消防电梯、发电机、防火涂料等。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州)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州)公安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市(州)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市(州)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受理申请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民警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通过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核查未通过的,不予许可。
(四)市(州)公安局窗口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加盖市(州)公安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州)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现场勘查5个工作日除外)。
六、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0825-2510073
消防支队:0825-2680020
(二)网上办事大厅
市(州)电子政务大厅:
市(州)政务服务大厅:
市(州)公安局: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831-96960 028-96960
市(州)政务服务中心:
市(州)公安局:0825-2510040
十、注意事项
无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建设单位(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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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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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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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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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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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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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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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完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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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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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 □扩建 □改建(□装修 □建筑保温 □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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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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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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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备案凭证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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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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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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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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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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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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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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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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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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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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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体建筑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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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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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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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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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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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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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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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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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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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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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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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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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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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容量(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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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置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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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顶罐(□外 □内) □固定顶罐 □卧式罐
球形罐(□液体 □气体) 可燃气体储罐(□干式 □湿式)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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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存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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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 □半地下 □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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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物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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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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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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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物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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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保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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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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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1 □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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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温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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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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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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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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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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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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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修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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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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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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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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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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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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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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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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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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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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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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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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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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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平面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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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消火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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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烟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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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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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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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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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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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消火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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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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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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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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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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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修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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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灭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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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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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保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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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烟排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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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由其负责人签名。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未确定监理单位的,不填写相应栏目。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申报局部验收的,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注明。
5.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4)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6)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合格证”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6.通过网上申报备案的,应按要求提交全部电子申报材料。请注意领取备案文书。
市州公安局
1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
13-1.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流程图
(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现场勘察5个工作日除外)
附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 程 名 称:
建设单位(章):
某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
填 表 说 明
1、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填写;
2、竣工验收报告一式四份,字迹要清晰工整,建设单位、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备案机关、监督机构各存一份;
3、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虚假情况,不予备案;
4、报告须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各专项验收应符合要求: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单位提供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市州公安局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查要点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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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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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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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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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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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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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场所性质是否属于行政许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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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界定是否属于消防验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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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进行消防验收申报范围: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
|
| 2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
法定
|
如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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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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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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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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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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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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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提供消防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是工程所涉所有消防产品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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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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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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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饰材料证明文件属于耐火极限明显达不到要求且经防火处理,送检测单位出具的合法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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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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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建筑消防设施的,不需要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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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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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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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
法定
|
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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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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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公安局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项目现场踏勘审查要点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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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内容
|
审查要点
|
审查标准
|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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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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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的建筑合法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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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建筑物或者场所依法通
过消防设计审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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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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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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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类别;2、总平面布局;3、平面布置;4、消防水源;5、消防电源;6、装修防火;7、建筑保温;8、防火分区;9、室外消火栓系统;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1、室内消火栓系统;1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3、其他灭火设施;14、防烟排烟系统;15、安全疏散;16、防烟分区;17、消防电梯;18、防爆;19、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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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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