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州)公安局
16.行驶证核发
16-3.超标电动两轮车行驶证核发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二)《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2008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的登记、通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规定实施前购买的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两轮电动车经登记,可以上道路行驶,但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划定区域的道路通行。本规定实施后购买的,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条件
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
三、申报材料
(一)四川省非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车辆来历证明;
(四)车辆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五)车架号拓印模。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公安交警政务服务大厅提出申请。
(二)市公安交警政务服务大厅在法定时限内核对超标电动车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查验,并拍摄机动车照片,电动自行车称重,符合规定的,将查验记录表内传至登记审核岗;对不符合规定的,在进行嫌疑车辆调查后,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登记审核岗对符合规定的,录入非机动车所有人信息,向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并将非机动车资料内传至牌证岗;对不符合规定的,在进行嫌疑车辆调查后,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牌证岗在法定时限内确定非机动车号牌号码
(五)申请人凭缴费发票到市公安交警政务服务大厅窗口领取非机动车行驶证。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标准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收取非机动车登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号牌工本费:20元/辆。
(二)行驶证工本费:10元/证。
七、审批决定证件
《四川省非机动车行驶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0825-2510073
交警支队车管所 蔡卉 0825-2397748
(二)网上办事大厅
市(州)电子政务大厅:
市(州)政务服务大厅:
市(州):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831-96960 028-96960
市(州)政务服务中心:
市(州)公安局:0825-2510040
十、注意事项
无
市(州)公安局
16-3超标电动两轮车行驶证核发办理流程图
(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示范文本:
一、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或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二、购车凭证或者车辆的其他合法来历证明、非机动车整车合格证明。
市(州)公安局
超标电动两轮车行驶证核发审查要点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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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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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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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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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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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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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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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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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四川省非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车辆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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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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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车辆
识别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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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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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车架号拓印膜,并查验车架号有无被凿改嫌疑,确认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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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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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车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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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盗抢
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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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全省被盗抢非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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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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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对公告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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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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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四川省非机动车产品公告范围的非机动车,核对公告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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