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各单位、场所及广大居民的一封信
全市各单位、场所及广大居民:
《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要求流动人口要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信息;流动人口从业、留宿的单位、场所要如实登记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二、流动人口信息,是指流动人口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在流入地的从业信息和居住信息。
三、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提供和申报可以采取书面、网络、传真等方式。
四、流动人口违反规定,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房屋出租人违反规定,不如实登记申报或不如实提供承租人及同住人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罚款。
六、单位、场所违反规定,不登记申报或不如实登记申报留宿、聘用流动人口信息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不如实登记申报或不如实提供承租人及同住人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获悉的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将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否则将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