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公通字[2010]10号
遂宁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遂宁市公安局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公安局(分局),市局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遂宁市公安局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二月三日
遂宁市公安局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监督,促进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模范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有关规定和《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邀监督员是市公安局从市内省、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直机关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新闻单位、名企业中聘请的,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执法执勤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特邀监督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热心和关注公安工作,关心公安队伍建设;
(三)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5岁以内。
第四条 特邀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履行职责、执法执勤和遵纪守法等情况实施监督;
(二)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反映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四)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评议。
第五条 特邀监督员的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旁听公安局党委会和局长办公会,了解重要警务活动研究部署情况;
(二)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公安机关了解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
(三)参加公安机关召开的有关会议,听取情况通报;
(四)可以向公安机关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建议、意见等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参加公安局组织的对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的检查活动;
(六)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公安民警予以协助、配合。
第六条 特邀监督员的产生:
(一)市公安局直接聘请的特邀监督员,由市公安局纪委负责确定人选和考查审核,报市公安局党委审批;
(二)委托区、县聘请的特邀监督员,由区、县公安局纪委负责确定人选并考查,报市公安局纪委审核,由市公安局党委审批;
(三)聘请特邀监督员,必须征得被聘人员和所在单位的同意。
(四)特邀监督员被聘用后,由市公安局颁发聘书和特邀监督员证,并及时向全市公安机关公布。
第七条 特邀监督员每届聘任期限为三年。聘请工作原则上在换届时统一进行,特殊情况需要在届中增补的,必须由市公安局纪委写出书面意见,报经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同意。
第八条 特邀监督员反映、转递的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公安局纪委确定专人统一签收、登记,按照性质分类,逐件填写《遂宁市公安局特邀监督员反映、转递事项转办通知单》,由纪委领导签署意见后,转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
(二)承办单位接到转办通知单和有关材料后,要认真办理,并答复特邀监督员,同时填写《遂宁市公安局特邀监督员反映、转递事项转办通知单(回执)》,连同办理结果抄送市公安局纪委备案,不得应付、推诿或拖着不办;
(三)承办单位对特邀监督员反映、转递的事项,一般事项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事项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 特邀监督员要依照本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意见,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会议和检查活动,积极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建言献策。
第十条 特邀监督员要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安工作秘密;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执法执勤进行现场监督时应出示监督员证件。
第十一条 对特邀监督员不正确行使监督职权、不履行监督职责、长期不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专项活动或其他原因,应予解聘。解聘需报经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同意并通知本人和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应积极协助、配合、支持特邀监督员依照本规定履行监督职责、行使监督职权;认真听取意见、建议,答复询问,及时办理反映、转递的事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民警阻挠特邀监督员依照本规定和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行使监督职权,拒不接受监督或打击报复特邀监督员的,要依照有关法律和纪律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特邀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公安局纪委负责:
(一)组织特邀监督员参加公安机关有关会议和活动;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特邀监督员座谈会,通报公安工作、公安队伍建设情况及对特邀监督员所提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及时了解、听取其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联络和服务工作;
(三)加强与特邀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特邀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取得他们对特邀监督员监督工作的支持。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纪委;
本局局领导;存 档。
遂宁市公安局办公室 2010年2月3日印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