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6年06月14日
遂宁市公安局
来信时间
2026-03-31
来信标题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来信内容
小轿车驾驶员吕某和电动三轮车闵某(无D照)在玉龙路由西向东同侧行驶,小轿车行驶在机动车道 ,电动三轮车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在行驶至邦泰江山樾小区外时,小轿车驾驶员吕某从最右侧机动车到转入邦泰江山樾小区(速度较快,且未打右转向灯),但没有观察非机动车道车辆情况,电动三轮车驾驶员闵某为避让小轿车,也跟着进行右转导致电动三轮车侧翻,并与小轿车右侧发生碰撞,请问该场交通事故该3如何进行责任划分,划分依据是什么。
办理情况
  • 网友,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经交管支队直属一大队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2026年3月25日18时09分,遂宁市经开区玉龙路邦泰江山樾小区外一电动三轮车与一小车发生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于2026年3月26日前往我队快处中心进行处理,事故认定小车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三轮车方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后在快速处理协议书签字。

       二、办理情况:针对来信人咨询该起事故如何划分,以及划分依据?民警于2026年4月1日致电来信人,再次告知该事故小车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3款: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电动三轮车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2款: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民警认定小车方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电动三轮车方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遂宁市公安局   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