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08日
遂宁市公安局
来信时间
2021-06-09
来信标题
纠正大英公安局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误判违章的请求
来信内容
尊敬的遂宁市公安局领导: 我于2021年5月29日,从射洪自驾车到资阳市探亲,于中午11:34:53,同车的妻子说:头有点晕,早上忙,忘记吃降压药,就在大英县城同心路120号(城市春天小区外),靠边临时停车,打着危险报警灯(双闪),妻子在包里找降血压药,拿随身携带水杯,喝水吃下去,临时停车,不足两分钟,然后继续导航向资阳开去。我于2021年6月2日,下午16:27 ,手机接到《四川交警12123》发来短信:川JGN673,于2021-05-29 11:34,在遂宁市同心路120号(城市春天小区外),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记3分)。请于收到本告知之日起30日内接受处理,(罚款100元,手机APP显示)。我不服是:手机上安装了“12123安全.畅通”APP,打开程序,显示图片三张(实际两张),停车地方前后左右,没有任何禁止停车标志,而且停车旁边两米多宽位置,还是一些经营建筑材料的商铺,有卖乳胶漆的,有卖木地板的.等等,许多商品还是大件.此处不能停车,这些商品怎么运进来,怎么运出去,不可能背背篼背来背去,箩筐担进来,担出去的吧,或者是直升飞机空中运来,运出去的,如果这段街道不准临时停车,这些门面还有人敢租来做门面,当商铺,尤其是卖建材的。还有街道未特定禁止停车的地方,临时停车不能超过三分钟,否则算违章,处罚扣分及罚款。手机显示图片注明:川JGN673临时停车时间为1分37秒,不足两分钟,也不该收到电子罚单。请遂宁市公安局领导作主,重新审查这张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违章罚单,盼领导明鉴。 申诉人(车主):岳春龙 车牌号:川JGN673 手机:13982515397
办理情况
  • 经查,一是大英县同心路属于驼峰道路,上下坡道路交织,在此处停车存在安全隐患,极易发生交通事故,按照有关要求未对此处规划停车位。同时,为加强该路段交通管理,减少道路安全隐患,县局交警大队在同心路安装电子警察设备,全路段禁止临时停车。二是县局交警大队安装的所有电子警察抓拍设备均在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备案并通过媒体、网络向社会作出7个工作日的公告才投入使用。自动抓拍电子警察设备均按要求设立了交通禁令标志。故设立在大英县同心路120号(城市春天小区外)的电子警察设备,设立交通禁令标志,与其反映“没有任何禁止停车标志”情况不符。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违法停车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1426-2017),对违反禁令标志的违规停车没有位移超过10秒,就可以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8条第3项规定:罚款20—200元并记3分(违法代码1344)。故对该车辆处罚并无不妥。2021年6月10日,民警通过座机7822579与反映人取得联系,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解释,但反映人表示不理解。下一步,大英县局将继续做好法律法规解释工作,力争取得理解支持。

    大英县公安局   2021-06-11